高院行刑前叫停死刑追踪
2008-04-24 13:54:00 作者: 来源: |
阅读提示:四年来,生,还是死?成了甘锦华要面对的最大问题。法官在最后关头从案卷中发现了新证据,向广东省高院请示后紧急叫停执行死刑。该案再次经过一审、二审,结果仍然是未知数。 “我为甘锦华做的是无罪辩护,法院很有可能判决甘锦华无罪。”4月7日,甘锦华的辩护律师苏用和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现得很乐观。 据苏用和介绍,案件最迟于今年的5月1日宣判。 最后一刻:法官枪下留人 苏用和是由法院指定的此案辩护律师,从2005年接手开始他就一直负责该案。他说:“案件其实很简单,复杂的是证据。甘锦华能暂时保住命,与检察院提供的几个指控证据有关。” 2008年1月17日,广东省顺德法院,被媒体称作“刀下留人”案重审第一次开庭。 在法庭上,苏用和对警方提供的证据提出质疑:“甘锦华的有罪供述称,曾用木椅击打两名尼姑,但检方却没有相关痕迹鉴定证据,死者身上也没有钝器击打的痕迹。” “另外,从两尼姑被杀案现场证据看,作案者拆除窗户痕迹完整,手法老练,应做过建筑泥瓦工,而甘锦华没有此种手艺。”不光如此,苏用和还怀疑办案人员在审讯甘锦华时使用了刑讯逼供手段,甘还遭受精神折磨。苏用和说:“在被捕后的九次审讯中,甘锦华反复作出了相互矛盾的口供。其中,有罪供述四份,无罪供述五份。这让人很疑惑。”因此,他认为:“那四份有罪供述不能作为定罪依据。” 律师:新证据呈现重重疑点 “刀下留人”案重审的二审还是在顺德法院。时间是2008年3月31日。 法庭上,一份4号检材的新证据成为了双方律师辩论的焦点。 记者查看顺德警方对案件的现场勘查笔录及示意图获知,4号检材即“在(功德箱)抽屉面上发现有两处擦拭状的血迹”。 在记者看到的一张2005年11月25日的鉴定表上,写着由佛山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室鉴定,4号检材含有甘锦华的血迹。 4号检材是甘锦华杀两尼姑案定罪的重要证据,一审法院凭此认定可证明甘锦华到过案发现场,并在案发现场留下血迹。 “差别就出现在这里。”苏用和律师说:“2008年1月13日,佛山市中级法院送给我另一份鉴定书,是2006年4月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对4号检材进行的鉴定,结论是‘0’,就是里面没有甘锦华的血迹。” 这份重新鉴定的结论与警方鉴定结论出现了重大差别。 惨案直击:两尼姑惨死庵堂 据了解,“慈济精舍”是当地一名居士2003年左右出资捐建的,后来从湛江请来林柳英(法号释贤通)、周华二(法号释尊贤)两名尼姑,没想到,她们过来修行仅一年多就出了事。 出事的时间是2004年的10月12日。 一个月后,甘锦华被警方抓获,但不是因为这起杀人案。 根据警方笔录,2004年11月12日凌晨3点半,甘涉嫌去同村的甘信豪家盗窃,被发现后用电棒击打对方,后者报案,当日甘锦华在自己家中被抓捕。一同起获的,还有其携带的电棒。 审讯过程中,办案人员根据现场的一系列的证据,认为甘锦华还和一个月前发生的尼姑庵凶杀案有关系。 根据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10月12日零时30分许,被告人甘锦华携带手套、小刀等作案工具,骑辆摩托车窜到慈济精舍庵堂,翻窗入内欲盗窃财物,在庵堂内翻找财物时惊醒了住在庵堂内的被害人林柳英、周华二,甘即用餐厅的木椅击打了两人,随后拿出随身携带的小刀朝二人乱捅,致使被害人当场死亡。随后甘从庵堂二楼的书桌里、一楼的功德箱内搜得人民币60余元后逃离现场。 甘锦华前妻:就算死,也要让他死个明白 甘锦华的前妻王玉萍至今不相信丈夫能杀人,“他是个很内向的人,每天按时上班,按时下班,平时都待在家中。怎么会深夜跑去做这种事?”王玉萍有些哽咽。 “家里条件还可以。”王玉萍说,“他原来在一家生产钻孔的机械厂上班,每个月工资有2000多元,平时还做些小生意,从外地拿些机械模具来本地卖。另外我在超市上班,也能补贴点家里。” 王玉萍和甘锦华是在2003年结婚的。2004年的10月,也就是案发当月,王玉萍生下一个女儿。 对于甘锦华,王玉萍说相信法院会给他个公道:“他如果真杀过人,他要接受法律的惩罚,就算定甘锦华死罪,也要让他死个明白;如果没有,我希望法院能还他一个公道。” (摘自《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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