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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稳定: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保障
2008-04-30 14:17:00 作者: 来源:
  金融业是风险性行业,考察世界发展史,从较早出现的1929-1933年世界经济危机到1997-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几乎每一次大的经济波动都源于金融体系中潜在着重大问题,并且往往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不稳定。可见,金融稳定是实现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和保障。
  简言之,金融稳定是指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和金融基础设施能够发挥资源配置、风险管理、支付结算等关键功能的状态。实现金融业稳定发展,可以促进宏观经济健康运行,财政和货币政策稳健有效,金融生态环境不断改善。从维护金融稳定的内涵和特征上看,主要表现在:有效管理和控制货币供给,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货币金融环境;保障金融机构特别是商业银行的经营稳健性和生存能力,提高金融市场运行的安全性;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持信用秩序;改善金融体系中资金流动的效率,实现资源有效配置和社会公平;优化金融结构,防止金融业的结构性失衡和经济泡沫的产生。
  维护金融稳定主要有以下原则:
  一是市场原则。金融稳定不是温室,不是低效率金融机构的保护伞。市场原则是在同等经济条件下,在同等竞争环境下,必须存在竞争机制,淘汰相同业务领域的低效率机构,以此消除金融不稳定因素。
  二是最低保护原则。建立对存款人、投资人的有限保护制度,对存款人和投资者实行有限保护,而且对存款人和投资者的最低保护有所差别。一方面,对存款人的保护是“有差别的金额保护”,即通过显性的、有限度的存款保险机制,一定额度以下的储蓄账户可以得到全额保险,而大额储蓄只能部分保险。另一方面,对投资者的保护是“无差别的机制保护”,投资者应该对自身的资产选择负责,投资者保护重点集中于消除不对等所产生的不规范交易行为,避免欺诈、内幕交易,提供良好的市场机制。投资者应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和风险意识,增加对金融知识、金融产品和金融机构的了解,增强自我保护能力,并通过投资者对金融产品和金融机构的筛选,强化对金融机构的市场约束。投资者树立“买者自负”的投资理念,不仅是维护金融稳定的前提,也是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必备条件。
  从各国实践看,维护金融稳定是中央银行本质属性。2004年2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正案)首次以法律形式赋予了中国人民银行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重要职能。根据中央编制办制发的中国人民银行“三定”方案文件,中国人民银行在总行设立金融稳定局,在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设立金融稳定部门,负责维护金融稳定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承担金融稳定职责是由中央银行的性质、作用和地位决定的。首先,中央银行扮演着最后贷款人的角色。其次,作为法定货币发行人,有责任维护一国币值稳定,保障社会财富不受金融体系功能运转失灵的影响。第三,监管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维护支付清算体系正常运行的职责。最后,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工作具有较强的系统性和综合性,不仅涉及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各类金融机构,而且覆盖整个金融市场。
  ●维护金融稳定的工具
  审慎金融监管、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职能和存款人、投资者保护制度共同构成了大部分国家维护金融安全的三大制度安排。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其他部门在维护金融稳定方面的实践,适合中国国情的金融稳定政策、工具和制度安排主要包括:货币政策;短期利率、流动性支持、以及支付体系干预、资本账户管理、舆论引导或道义劝告等;法治支持、审慎监管、投资者保护制度、监管协调机制等。
编辑: 肖辉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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