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该赔偿
2008-04-22 17:07:00 作者: 来源: |
近日,莒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工伤赔偿纠纷案件。尽管受伤的劳动者无法提供用人单位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足以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法院还是根据证人证言合理确认了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依法判令某服装厂赔偿劳动者工伤损失11.6万元。 2006年5月28日早7时许,邴某骑自行车到郭某经营的服装厂上班时,被顺行的一辆摩托车撞倒致伤,经日照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构成二级伤残。邴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工伤认定,仲裁委员会以郭某经营的服装厂未办理工商登记为由不予认定。邴某遂将郭某告上法庭,要求工伤赔偿。但郭某以邴某不是服装厂的职工为由不同意赔偿。经过调查该厂其他职工,证实邴某在发生事故前确系该厂职工。 法院认为,根据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郭某未向劳动者发放工作证、服务证等证件,邴某只要提供其他劳动者的证言,就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张兴奎董克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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