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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盖村支部公章仍应村委会付款
2008-04-22 17:07:00 作者: 来源:
  近日,平阴县法院审结了于某与某村委会建筑工程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依法判决村委会支付给于某建筑工程款14000元。
  2003年,于某与某村委会签订了为被告建设村委大院的建筑合同,并组织人员施工。工程完工后,经验收合格。经决算,工程造价为34000元,被告村委会支付20000元,剩余14000元由当时的村党支部书记与村委会主任授权他人为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并加盖了村党支部的公章。后来于某索要欠款未果,诉至法院。村委会在开庭时辩称,加盖支部公章的欠条不能证明是村委会的欠款,故村委会没有还款的义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为被告建设村委大院确实,被告欠原告工程款的事实存在。
  行政事务加盖村党支部公章确实不规范,但村委会不能以此来对抗第三人的主张,遂依法判决村委会支付工程款。
  (张春雷)
编辑: 栾晓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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