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线问答
2008-04-22 17:08:00 作者: 来源: |
1、手机号码为131******87的读者问:平邑县某村在蒙山观光路两边占用可耕地造林,不知这样做合法吗? 答: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同时还规定,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该法还规定: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由此看来,占用可耕地造林是有法律依据的,只要有关人员履行了相关法定程序,还是允许利用可耕地进行造林的。 2、手机号码为130******79的读者问:郯城县新建学校是个私立学校,初中生2008年上学期交学费900元。初中生减免学费已在我省实施,学校的做法对吗? 答:我国《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人民政府委托民办学校承担义务教育任务,应当按照委托协议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由此可知,只有公办学校以及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方可实施义务教育,并且经费由政府拨付。对于你所反映的情况,由于该私立学校是否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不得而知,所以对其收费行为是否合法无从作出判断。如果该学校为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那么,其行为与相关法律规定相悖,你可以到有关部门进行举报。 3、手机号码为138******60的读者问:我是胶州市张应镇大河流村民。前两届村委让我们把街道边的宅基让出来,说要修街道。结果现在新村委又要我们让出准备修街道的旧宅基地,准备拍卖盖房。村委的这种做法对吗?宅基地可以拍卖吗? 答:我国《宪法》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同时我国《土地管理法》也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土地是严禁买卖的。因此,你所讲的村里拍卖宅基地的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如情况属实,你完全可以到当地土地管理部门进行举报。 (本期问题由山东省大正泰和律师事务所李玉娜律师(1358397626013012981968)解答,律师解答仅供参考) 请将你的法律问题发送至本报短信民声平台:移动、联通、小灵通用户均将内容发送至106287871707;或打电话、发电子邮件寄信至本报编辑部,电话及地址见本版报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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