究竟是谁撞了谁
2008-04-22 17:09:00 作者: 来源: |
近日,沾化县法院审结了一起双方争议大、交警部门又无法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法官运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定了纷争。 王某赶着驴车自东向西行至某丁字路口时,邻村张某驾驶农用车由西向东行驶到此处右转弯,由于村路较窄等原因,张某将王某的左腿致伤。王某伤情诊断为左腓骨骨折。张某支付医疗费等3000余元。事发当天,张某未向交警部门报案,并将现场变动。次日,王某向交警部门报案。因现场被变动且双方各执一词,交警部门作出了不能认定各方事故责任的结论。之后,就王某医疗费等赔偿事宜双方协商未果,王某将张某推上了被告席。 庭审中,王某说是张某农用车后保险杠等部位将其致伤;张某则辩称自己的农用车停在路边上,礼让王某先行,只是王某所赶的驴子受惊撞到自己的农用车上,致使王某受伤。 到底是受惊的驴子撞上了停在路边的农用车,还是农用车在转弯时碰伤赶驴车的王某?在双方都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自己主张,又不能否认对方主张的情况下,本案应由哪方负有举证责任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根据上述规定,法院认为,此案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作为机动车驾驶者的张某应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张某既无证据证明王某违反道路安全法律、法规,自己确实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又无证据证明这次交通事故是王某故意造成的,因此张某应对王某的医疗费等损失负全部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张某赔偿王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6600余元。 点评:“谁主张,谁举证”是我国民事诉讼的一般原则,但有些情况下,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限于客观原因难以或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为了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在有些情况下,法律规定举证责任要由另一方当事人承担,这就是举证责任倒置。举证责任的倒置一般发生在特殊侵权案件和某些技术性、专业性较强的案件中。我国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四条规定,对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所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案就是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机动车驾驶人对自己的主张负全部举证责任的情形。 借此案告诫机动车驾驶者,一定要吸取张某的教训,出现交通事故时切莫变动事故现场,立即报警勘验事故现场。(李新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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