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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5-13 14:18:00 作者: 来源:
  1、手机号码为131******24的读者问:我们这里建设煤矿,想征我们的耕地,给我们的补偿费是一亩3万元,期限是50年。我们不想征给他们,但乡镇和派出所强制量我们的耕地。请问,他们这样做合理吗?按规定我们应该补偿多少?
  答:首先要弄清楚的是该征地项目是否获得政府批准,是否有完善的手续,如果手续不全,自然可以拒绝其征用。相反,如果手续齐全,就应响应国家的政策。关于征用土地的补偿,应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土地补偿的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用耕地的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用其他土地的补偿费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参照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的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具体规定。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非农业人口不在计算之中。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能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规定。具体数额你可以依据实际情况计算一下。
  2、手机号码为137******70的读者问:最近几天,我连续接到陈某的恐吓信息,扬言要杀我全家,还不间断地接到他打来的骚扰电话。我报警几次,派出所只说让把信息保留着。请问我该怎么办?
  答: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陈某扬言要杀你全家,如今危害事实并没有发生,但这并不排除他主观上已经有了犯罪的故意,因此,你向公安部门报警的行为是正确的。另外,《刑事诉讼法》还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据此,如果你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除了申请复议外,还可以直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本期问题由山东省大正泰和律师事务所李玉娜律师(1358397626013012981968)解答,律师解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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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栾晓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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